服務條款
第1條(目的)
本條款旨在規定網絡商城和用戶在使用(注)Blended(电子商務事業者)運營的Oiad(以下簡稱“甲方”)提供的網絡相關服務(以下簡稱“乙方”)時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事項。
※“對於使用PC通信、無線等的电子商務,只要不違反其性質,也准用該條款。”
第2條(定義)
①“甲方”是指為向用戶提供(主)混合的財物或勞務(以下稱“財物等”)而設定的利用計算機等信息通信設備進行財物等交易的假想營業場所,同時也作為運營網絡商場的業者使用。
②“用戶”是指登錄“商城”並根據本條款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務的會員及非會員。
③“會員”是指在“商城”註冊會員后,可以繼續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務的人。
④“非會員”是指沒有加入會員,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務的人。
第3條(條款等的明示、說明及修改)
①““甲方”為方便用戶了解本條款的內容、商號、代表人姓名、營業所所在地地址(包括消費者投訴處理場所的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營業註冊號碼、通信銷售業舉報號碼、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等,將在網站商城的初期服務畫面(正面)上張貼。但是,用戶可以通過連接畫面查看條款內容。
②“甲方”在用戶同意條款之前,為了讓用戶了解條款中規定的內容中的要約撤回、配送責任、退款條件等重要內容,必須提供單獨的連接畫面或彈出畫面等,以徵求用戶的確認。
③在不違背《關於電子商務等消費者保護法》、《條款規制法》、《電子文件及電子交易基本法》、《電子金融交易法》、《電子簽名法》、《促進信息通信網利用及信息保護法》、《訪問銷售法》、《消費者基本法》等相關法律的範圍內,可以修改本條款。
④“甲方”修改條款時,應明示適用日期及修改事由,與現行條款一起在商城首頁上自適用日期7天前至適用日期前一日進行公告。但是,對用戶不利的條款內容變更時,會在至少30天的事前寬限期內進行通知。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將修改前內容與修改后內容進行明確比較,以方便用戶了解。
⑤修改條款時,該修改條款只適用於在適用日期之後簽訂的合同,對於在此之前已經簽訂的合同,修改前的條款條款仍適用。但是,已經簽訂合同的用戶在第3項規定的修改條款的公告期間內,向“甲方”發送希望接受修改條款條款的意思,並得到“甲方”同意時,適用修改條款條款。
⑥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和本條款的解釋,依照關於電子商務等中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關於條款規定的法律、公正交易委員會規定的電子商務等中消費者保護指南及相關法令或上慣例。
第4條(服務的提供及變更)
①甲方”從事如下業務:
1.提供貨物或勞務信息及簽訂購買合同
2.簽訂購買合同的貨物或勞務的配送
3.其他“甲方”規定的業務
②在貨物或勞務銷售完畢或技術規格變更等情況下,可以變更根據將來簽訂的合同提供的貨物或勞務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應明示變更的貨物或勞務的內容及提供日期,在發布當前貨物或勞務內容的地方立即通知。
③因商品等缺貨或技術規格變更等事由變更“甲方”與用戶簽訂合同提供的服務內容時,將該事由立即通知給用戶提供之通訊地址。
④前款的情形,“甲方”賠償用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但““甲方”證明無故意或過失時除外。
第5條(服務的中斷)
①電腦等信息通信設備的維修檢查、更換及故障、通信中斷等事由時,可暫時中斷服務的提供。
②“甲方”對因第1款的事由暫時中斷提供服務而給用戶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但“甲方”證明無故意或過失時除外。
③因事業項目的轉換、事業的終止、企業之間的整合等原因而無法提供服務時,“甲方”將按照第8條規定的方法通知用戶,並根據當初“甲方”提出的條件對消費者進行補償。但是,“甲方”沒有告知補償標準等的情況下,將用戶的積分或公積金等以相當於“甲方”通用貨幣價值的實物或現金支付給用戶。
第6條(會員加入)
①用戶根據商城規定的加入格式填寫會員信息後,以同意該條款的意思表示申請會員加入。
②如第1款所述,申請加入會員的用戶中,如果不符合以下各項,將被登錄為未註冊成功會員。
1.申請加入者根據本條款第7條第3款規定以前曾喪失會員資格,但根據第7條第3款規定喪失會員資格后已滿3年,取得“甲方”會員重新加入承諾的除外。
2.註冊內容有虛假、漏填、筆誤的
3.其他認為註冊為會員在技術上明顯有誤的情況
③會員加入合同的成立時間為“甲方”的承諾到達會員的時間。
④會員在加入會員登記時的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在相當的期間內,以修改會員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變更事項。
第7條(會員退出及資格喪失等)
①會員可隨時向“甲方”提出退出請求,“甲方”及時辦理會員退出。
②會員有下列各項事由時,可限制及終止會員資格。
1.申請加入時登記虛假的資料;
2.不按期支付利用“甲方”購買的財物等的價款、其他與利用“甲方”相關的業務但未承擔應付款項之情形。
3.有妨礙他人使用“甲方”業務或盜用其信息等威脅電子商務秩序之行為。
4.利用“甲方”從事法令或本條款禁止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③“甲方”限制、停止會員資格后,同一行為重複2次以上或30天內未改正事由時,“甲方”可使會員資格喪失。
④若“甲方”行使喪失會員資格程序,則註銷前將通知會員,並在註銷會員註冊前,給予至少30天以上的時間進行解釋的機會。
第8條(對會員的通知)
①“甲方”對會員進行通知時,可以按照會員與“甲方”註冊時指定的電郵地址進行聯繫。
②對於不特定多數會員的通知,在““甲方”公告欄上發布1周以上,可以代替個別通知。但是,對會員本人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將個別通知。
第9條(購買申請)
①“甲方”用戶在“甲方”上按以下或類似方法申請購買,“甲方”在用戶申請購買時,應提供以下內容,以便於用戶了解。
1.商品的搜索和選擇
2.輸入收件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行動電話號碼)等
3.對條款內容,限制要約撤回權的服務、配送費、安裝費等費用相關內容的確認
4.表示同意本條款並確認或拒絕上述3.項中的事項(例如,點擊鼠標)
5.對財物等的購買申請及與此相關的確認或對“甲方”確認的同意
6.結帳方法的選擇
②“甲方”需要向第三方提供或委託購買者個人信息時,實際申請購買時需徵得購買者同意,加入會員時不事先全面徵得同意。此時“甲方”必須向購買者明示提供的個人信息項目、接受者、接受者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及持有、使用期限等。但《關於促進信息通信網利用及信息保護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的個人信息處理委託等相關法令中另有規定的,則依照其規定。
第10條(合同的成立)
①“甲方”對於第9條規定的購買申請,如果符合下列各項,可以不予承諾:但是,在與未成年人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告知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合同的內容。
1.報名內容有虛假、漏填、筆誤的
2.未成年人購買香煙、酒類等青少年保護法禁止的財物及勞務時
3.其他認為承諾申購在“甲方”技術上明顯有礙的情形
②“甲方”承諾以第12條第1款規定的接收訂單時,訂單確認通知給用戶時,視為合同成立。
③“甲方”的承諾表示應包括用戶購買申請的確認及是否可以銷售、購買申請的更正及取消等相關信息。
第11條(支付辦法)
對在商場購買的商品或勞務的貨款支付方法可以採用下列方法中可用的方法:但是,對於用戶的支付方法,“甲方”不得在財物等貨款上加收任何名義的手續費。
1.電話銀行、網上銀行、郵箱銀行等各種轉賬
2.預付卡、借記卡、信用卡等各種刷卡
3.線上無存摺存入
4.使用電子貨幣結算
5.貨到付款
6.根據積分等“甲方”支付的積分結算
7.根據與“甲方”簽訂合同或被“甲方”認可的商品券進行付款
8.其他以電子支付方法支付等
第12條(接收確認通知;購買申請變更及撤銷)
①“甲方”在用戶提出購買申請的情況下,向用戶發出訂單確認通知。
②收到訂單確認通知的用戶,在內容不一致等情況下,收到收件確認通知后,可立即要求變更或取消購買申請,“甲方”在送貨前,如果用戶提出要求,應立即按照要求進行處理。但已經支付價款時,依照第15條關於要約撤回等的規定。
第13條(財物等的供應)
①在沒有與用戶另行約定商品等供應時期的情況下,為了在用戶發出訂單之日起7天內配送商品等,將採取訂製、包裝等其他必要措施。但是,“甲方”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物等貨款時,自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採取措施。此時,“甲方”會採取適當的措施,讓用戶確認商品等供應程序及進展事項。
②“甲方”對用戶購買的商品明示運送方式、運送費用負擔者、各方式配送時間等。如果“甲方”超過約定的配送時間,則應賠償用戶由此造成的損失。但證明“甲方”沒有故意、過失的除外。
第14條(報銷)
當用戶申請購買的商品等因缺貨等原因無法交付或提供時,商城將立即通知用戶,如果事先收到商品等的貨款,則在收到貨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或採取返還必要措施。
第15條(要約撤回等)
①與“甲方”簽訂商品等購買相關合同的用戶,自收到《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的合同內容書面材料之日起(商品等供應晚於收到該書面材料時,則為收到商品等供應或開始供應商品之日)。“乙方”可以在七天內撤回“乙方”的要約。但是,關於要約撤回,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另有規定時,依照該法規定。
②用戶在收到貨物等的情況下,屬於下列各項之一的情況下,不能進行退貨和更換。
1.因使用者之責任導致財物等滅失或毀損時(但為確認財物等內容而損壞包裝等時,可以撤回要約)
2.因用戶的使用或部分消費,財物等的價值明顯減少時
3.隨着時間的推移,貨物等的價值明顯減少到難以再銷售的程度時
4.以具有相同性能的財物等可以複製時,損毀作為其原件的財物等的包裝時
③在第2項第2號至第4號的情形下,如果“甲方”事先沒有在消費者容易知道的地方明示被限制撤回要約的內容或提供試用商品等措施,用戶的撤回要約等將不受限制。
④不論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當財物等的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同或與合同內容不同時,用戶可在收到該財物等供給之日起3個月內,知道該事實之日或知道該事實之日起30天內撤回要約。
第16條(要約撤回等的效力)
①從用戶處收到財物等返還時,在3個工作日內返還已收到的財物等的貨款。此時“甲方”向用戶延遲返還財物等時,根據《關於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之2規定的延遲利率(刪除括號部分)計算的延遲利息。
②“甲方”在返還上述貨款時,用戶以信用卡或電子貨幣等支付方式支付財物等貨款時,應立即要求提供該支付方式的業者停止或取消財物等貨款的請求。
③撤回要約等時,返還提供的財物等所需的費用由用戶承擔。“甲方”不以用戶撤回認購等為由要求用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但是,財物等的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同或履行與合同內容不同而撤回要約時,財物等的返還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④用戶在接受財物等時,如果承擔了運費,則“甲方”會在撤回要約時,為便於用戶了解該費用由誰承擔,明確標註。
第17條(個人信息保護)
①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時,為提供服務,在必要範圍內收集最少的個人信息。
②“甲方”在會員註冊時,不提前收集履行購買合同所需的信息。但是,為了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在簽訂購買合同之前需要確認本人身份時,收集最少的特定個人信息時除外。
③收集、使用用戶的個人信息時,向該用戶告知其目的,並取得其同意。
④““甲方”不得將收集的個人信息用於目的以外的用途,發生新的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時,在使用、提供階段向該用戶告知其目的,並取得其同意。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的除外。
⑤根據第2款和第3款規定,“甲方”必須得到用戶同意時,個人信息保護者的身份(所屬社,姓名及電話號碼,其他聯繫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關事項(提供者、提供目的及提供訊息的內容)等《關於促進信息通信網使用及信息保護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事項,用戶可隨時撤回該同意。
⑥用戶可隨時要求閱覽“甲方”所擁有的個人信息並更正錯誤,“甲方”對此負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的義務。用戶要求更正錯誤時,“甲方”在更正錯誤之前不會使用該個人信息。
⑦“甲方”為保護個人信息,應將處理用戶個人信息者限制在最低限度,對包括信用卡、銀行賬戶等在內的用戶個人信息的丟失、被盜、泄露、未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篡改等造成的用戶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⑧從“甲方”或其接收個人信息的第三方,在達到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或接收個人信息的目的時,將立即銷毀該個人信息。
⑨ “甲方”不設置為事先選擇的個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相關同意欄。另外,具體明示了在收集、使用、提供個人信息方面,用戶拒絕同意時限制的服務,不以非必要收集項目的收集、使用、提供個人信息方面的用戶拒絕同意為由,限制或拒絕會員註冊等服務的提供。
第18條(“甲方”的義務)
①“甲方”不得從事法令和本條款所禁止的或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並根據本條款所規定,為持續、穩定地提供財物、勞務而竭盡全力。
②“甲方”應具備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包括信用資訊)的保護系統,以便用戶能夠安全地使用網絡服務。
③對商品或勞務進行《關於標示、廣告公正化法》第3條規定的不正當標示、廣告行為,用戶受到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
④“甲方”不發送用戶不想要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廣告性电子郵件。
第19條(對會員ID及密碼的義務)
①除第17條規定外,ID和密碼的管理責任由會員承擔。
②會員不得讓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和密碼。
③會員知道自己的ID及密碼被盜或被第三方使用時,應立即通知“甲方”,如果有“甲方”的提示,則應遵守。
第20條(使用者的義務)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1.申請或變更時登記虛假內容
2.盜用他人信息
3.變更“甲方”發布的信息
4.發送或發布“甲方”規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計算機程序等)等
5.對“甲方”其他第三方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侵害
6.其他損害第三人名譽或妨礙業務的行為
7.在網站上公開或張貼淫穢或暴力信息、視頻、聲音、其他違反善良風俗的信息的行為
第21條(“連接”甲方與“被連接”甲方之間的關係)
①上位“甲方”與下位“甲方”以超鏈接(LINK)(如:超鏈接的對象包括文字、圖片及童話等)方式等方式連接,前者稱為”連接的“甲方(網站),後者稱為”被連接“甲方(網站)。
②“連接”甲方在首頁或連接時的彈出窗口中明示對“被連接”甲方獨自提供的財物等與用戶進行的交易不承擔保證責任時,對該交易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22條(著作權的歸屬及使用限制)
①對“甲方”製作的作品的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②用戶利用“甲方”獲得的信息中,知識產權歸屬“甲方””的內容,未經“甲方”事先承諾,不得以複製、發送、出版、分發、廣播等其他方式,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或被第三方利用。
③“甲方”使用按照約定歸屬於用戶的著作權時,應當通知該用戶。
第二十三條(糾紛的解決)
①“甲方”是為了反映用戶提出的正當意見或不滿,並補償處理其損失,設置、運營損害補償處理機構。
②“甲方”將優先處理用戶提交的投訴事項及意見。但是,如果不能迅速處理,將立即向用戶通報其事由和處理日程。
③“甲方”和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相關事項,用戶申請被害救濟時,可以聽從公正交易委員會或市、區等地方委託的糾紛調解機關的調解。
第24條(審判權及準據法)
①有關“甲方”和用戶之間發生的電子商務糾紛的訴訟,起訴地址會依照起訴時用戶的地址,沒有地址時,由管轄居所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但是,起訴當時用戶的住所或居所不明確或外國居住者時,將向民事訴訟法上的管轄法院提起。
②“甲方”與用戶之間提起的電子商務訴訟適用韓國法律。
附則(施行日)本條款自 年 月 日起施行。